,主观要件是“故意”
,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行为”
,客体是侵犯了“公共财物”
的所有权。
再比如强?奸罪,法律条文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奸?污妇女的行为”
,因而构成强?奸罪的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主观要件是——“故意”
,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奸?污”
,客体是——佞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律师又将这种法学原理应用到颜妤的案件上来。
如果公诉人对颜妤起诉的罪名是心理谋杀,那么就应该按现行刑法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中国目前的《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是:“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按照法学犯罪过程的原理和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来分析颜妤的案情,就可以看出互相之间并十分不吻合:第一,犯罪主体要件是颜妤这个人。
第二,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在做这件事时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是什么动机。
如果颜妤是杀人罪的话,犯罪的主观要件就应该是“故意”
。
但是,事实是颜妤给麦迪写两封匿名信时的动机并不是“故意”
杀害麦迪。
从好的方面说,颜妤这样做是为了维*律的尊严,促进麦迪早日投案自首。
即使从坏的方面说,颜妤也就是为了报复麦迪对她的负心,想让他到公安局自首,蹲蹲监狱,也没有想“故意”
杀人,更没想到麦迪会自杀。
第三,犯罪客观要件是罪犯在犯罪时实施了什么样的行动,即法条所说的“非法”
。
但是,颜妤在整个事件中对麦迪没有任何暴力伤害,她只是给麦迪写了两封匿名信,而写信不能算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互相通信的自由,即使用匿名信的方式有些不正大光明,但是,这只是方法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而通信这一法律允许的“行动”
不是犯罪。
第四,犯罪的客体要件应该是造成了什么伤害,颜妤本人没有给麦迪造成一点儿身体的伤害,麦迪自己跳楼自杀,不论从法医鉴定上看,还是从现场上看,完全是麦迪自己对自己的伤害。
至于心理上的影响不能算伤害,因为即使颜妤不写匿名信,麦迪因为7年前谋杀自己前妻的罪行也存在,他心理上对法律的恐惧也永远存在。
综上所述,颜妤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律师又讲了两个例子:
一个医生,在给两个人病人同时看病的时候,将两个人的名字搞错了,结果一个本来身体健康的人,诊断书上却写着得了癌症。
另外一个本来得了癌症的人却写着健康。
后来,身体本来健康的人因为被误诊为癌症心理压力太大,精神不振,终于导致有病,死亡了。
而真正得了癌症的病人因为误诊无病解除了思想负担,身体一直很健康。
后来,被误诊患癌症的那个人的家属在一个意外的情况下发现了这一错误,上告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医生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因为他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医生的行为只能是严重失职,应该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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